网站首页    资讯中心    信息公告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全体职工:

《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并于2022年10月1日印发实施,该暂行办法对职工医保退休人员管理等相关规定作出调整,具体如下:

一、参加职工医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医保缴费年限男累计缴费满30年,女累计缴费满25年,且在我省省内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可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累计缴费年限由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构成。

二、职工医保制度建立前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工龄,视为视同缴费年限(2000年12月之前属于视同缴费)。职工医保制度建立前的,视为视同缴费;职工医保制度运行后的,视为省内实际缴费年限接续。

三、参加职工医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按办理医保退休时本人缴费基数为趸缴至规定年限,可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趸缴部分以趸缴基数为标准按医保退休前在职身份账户计入标准补计个人账户。

四、符合上述情况,但参保人不能一次性足额趸缴的,可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或选择参加居民医保。

现将《关于印发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医保联〔2022〕19号)转发给你们,请全体职工悉知。

附件:关于印发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白山集团人力资源部
                   2023年7月27日

发表于:2023-07-27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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